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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包括給付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與納稅義務人時,除應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外,並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中區國稅局指出,近來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件中,某診所之負責人甲君,為所得稅法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因診所於106年間承租房屋,每月租金總額80,000元,甲君於給付租金當日即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8,000元及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健保費1,528元,交付租金淨額70,472元與出租人,惟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亦未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經該局查獲,除限期責令甲君補繳已扣未繳之稅額並補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按其未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之扣繳稅額處20%罰鍰及逾期繳納所扣稅款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於期限內向國庫繳納已扣繳之稅額及申報扣繳憑單,以免逾期繳納或逾期申報而受罰。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該局查核甲化工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之營業費用(其他費用),其中1筆為異常排放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被裁處罰鍰30萬元,另1筆為逾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稅款加徵滯納金4,000元,依前揭規定,該滯納金及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該局遂予罰鍰剔除補稅。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繳納各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違反各行政法規,舉凡因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經主管機關所裁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銷售對象無論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切勿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該局說明,近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甲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小規模營業人時,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銷售新臺幣6萬元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乙商號,因該商號表示免用統一發票,無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因而開立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予乙商號。該局查獲後,甲公司雖有開立統一發票未涉及逃漏稅情事,惟其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且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該局依規定對甲公司裁處1,500元罰鍰。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另依同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等各項交易事項,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因此提醒營業人確實依該辦法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詳實記載相關交易事項,以免受罰。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正確使用統一發票並據實記載,如因一時不察,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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