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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以自有房屋(自己蓋宿舍)供外籍勞工住宿,並每月從薪資扣住宿費,假設該外勞薪資30,000、扣住宿2,000,請問 1. 稅上每月薪資申報金額應為30,000還是28,000 2. 帳務上應認列薪資30000並代扣2000 還是可以直接做薪資28000 3. 若需做代扣2000並認列其他收入,一定要開立發票嗎

Q:A公司無員工,業務均由集團內其他公司員工代為處理,A公司今年有獲利,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及A公司章程規定應提列員工紅利 1.因A公司無員工,是否可不提列員工紅利? 2.若必須提列員工紅利,分配予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所得扣繳申報類別是否為薪資所得?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等其他所得業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該所說明,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及伙食費不超過限額規定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該所日前查核某事務所申報案件時,發現該事務所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20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但經查該事務所係獨資經營,雖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依規定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故剔除該筆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並依規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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