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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自109年1月1日起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即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目前仍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截至109年12月16日止,已有101家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例如:UpToDate、 Google、Apple、Sony 、Adobe、Expedia 、Various 、Amazon、 Airbnb、 Uber、 Uber Eats 、Spotify、Audible等。該等已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109年9-10月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占全部營業中境外電商總銷售額之比率已達99.92%,惟仍有部分境外電商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財政部已於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稅籍登記查詢,放置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名單供民眾查詢,亦得查詢已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名單;迄今尚未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外,如涉有逃漏稅捐者,將依同法第51條或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指出,境外電商除可自行建置雲端發票系統外,亦可委託我國加值服務中心上傳雲端發票。為利其尋得合宜之加值服務中心,該局已將完成代境外電商上傳雲端發票及有意願提供境外電商服務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置放於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雲端發票專區/導入雲端發票資訊專區/參考資料與範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供境外電商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民眾至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網站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雲端發票。境外電商導入雲端發票如有任何疑義或困難,請儘速聯繫該局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期完成系統介接,俾順利開立雲端發票,避免未開立雲端發票影響消費者中獎權益、遭消費者檢舉或經查獲違章事實後受罰。
Q:我司將原先預作出售之存貨A,後來轉投入於另一產品B供生產製造,依營業稅規定,轉供自用應開發票,若未來B產品仍作出售,能否不開? 若能不開,原因又為何?
Q:您好,公司外銷一客戶,交易條件為EXW, 所以由客戶負責報關,而公司沒有報關單,請問公司需申報這筆零稅率銷售額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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